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中长期规划,批准后实施,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等的有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用水单位因用水量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云南节水评价

着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一是推动城镇再生水就近利用、生态利用、循环利用。科学统筹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重点在黄河流域实施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作,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科学合理布局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逐年提升再生水利用率。二是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加强工业企业用水定额管理,开展水效对标达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实施节水改造。加大工业利用废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力度,黄河流域的缺水城市要推动市政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运营单位与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合作,将市政污水、再生水作为工业用重要水源,减少企业新水取用量,形成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探索建设可复制推广的试点工程。云南节水评价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

完善城市节水机制:一是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示范带领和带动作用,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抓手,系统提升城市节水工作。到202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等5座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二是推进城市节水法制化进程。要求各城市相应出台城市节水相关政策规定,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市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包括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定工业产品、农作物灌溉和生活用水等用水定额,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单位近三年取用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平衡测试结果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核定用水计划。把城市节水放在城市发展和水务相关工作的优先位置,提升城市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农业用水应当发展节约用水灌溉系统和灌水技术,改进地面灌溉系统,因地制宜发展滴灌、喷灌、渗灌等技术措施,加强渠道防渗工程建设,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改进田间灌水技术,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大力发展节约用水型灌溉农业。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节约用水灌溉制度,推广节约用水灌溉技术,按节约用水灌溉制度适时供水。要加强城(镇)公共用水节约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费。云南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节水评估报告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用水节水设施,优先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云南节水评价
明确编制内容和要求。如山东省招远市、山东省烟台市、江苏省宿迁市等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用水节水设施,优先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各地规定节水措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涉及多个要素,包括供水及排水情况,水源条件,中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用水项目及水量分析或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原有用水节水设施改造情况、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标准和规范等内容,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及主要用水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配套建设的节水器具情况、安装计量设施,工业用水单位产品取水量、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参数,水量平衡图、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各类重复用水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等。云南节水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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